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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2-06 11:22:41   查看:93次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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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权利的主张与否,是每个公民的自由. 最近,李辉先生通过《长江商报》提问:假如我易中天发现有人涉嫌欺世盗名,会质疑吗?如果质疑,又会以什么样的方式?这篇文章,恐怕还回答不了这个问题,但好歹也算"具体的例子",多少能看出点意思.至于"道德批评的四项原则",当另文阐述. 附记:今天(2009年6月14日)出版的《现代快报》,发表了上海九久读书人文化公司董事长黄育海的谈话,称余秋雨公民所捐20万善款"当然到账了",而且"确实是余秋雨的".这无疑是一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但拜托黄董说得再明白一点:第一,到哪个账了?第二,怎么到的?第三,啥时候到的?千万别说余公民热泪盈眶地拎着密码箱,直奔灾区而去,收据都没要一个.也别说贵公司专门为此单独设立了一个账户,啥时要用啥时用.诸如此类的说法,恐怕都是难以服众的. 易中天
    上海戏剧学院前院长余秋雨先生涉嫌"诈捐"一案,现在是闹得沸沸扬扬的了.由此引发出来的公众之愤怒,完全在情理之中.但我认为,即便如此,余秋雨先生的公民权利,仍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比方说,称其为"余首骗",就甚为不妥.真相大白之前,还是"无罪推定"为好.至于"余含泪"或"含泪大师",我个人认为,这个可以有.正如有人叫我"易超男",我就算一百个不愿意,也只能一笑了之.出来混,是要还的,余先生得包涵一点.阁下总算"含泪"过,也曾自称从老师"退居"大师,比起我来,不算冤枉.
    余秋雨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易中天 上海戏剧学院前院长 余秋雨先生涉嫌"诈捐"一案,现在是闹得沸沸扬扬的了.由此引发出来的公众之愤怒,完全在情理之中.但我认为,即便如此,余秋雨先生的公民权利,仍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比方说,称其为"余首骗",海通期货官方网站;,就甚为不妥.真相大白之前,还是"无罪推定"为好.至于"余含泪"或"含泪大师",我个人认为,这个可以有.正如有人叫我"易超男",我就算一百个不愿意,也只能一笑了之.出来混,是要还的,余先生得包涵一点.阁下总算"含泪"过,也曾自称从老师"退居"大师,比起我来,不算冤枉. 不过,我以为最靠谱的,还是"余秋雨公民".这样说,婚后三十年大结局,对于对方是尊重,对于自己是提醒,即提醒自己在进行道德批评的时候,恪守尊重公民权利的原则,不要"飙车".当然,得到尊重的余秋雨,也应该履行公民的义务.为此,特发表意见如下. 第一,余秋雨公民可以不捐. 捐款,是一种善举.它是权利,不是义务.作为权利,它包括三个内容或三个选项:捐,不捐,捐多捐少.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强迫他人(公民)或单位(比如企业)捐款,否则就是"摊派"和"逼捐"(上级强迫下级,是"摊派";公民强迫公民,是"逼捐").更何况,余秋雨公民的版税,非偷非抢,非贪非贿,是他的合法收入.如何支配,也是他的自由.因此,余秋雨公民哪怕一文不捐,我们也不能说三道四. 第二,余秋雨公民不能诈捐. 捐款既是一种个人权利,也是一种公共行为.说得再明白一点,就是你可以不捐,不能诈捐.尤其是公众人物,又尤其是号称捐款最多最早者,必须信守诺言, 不过,我以为最靠谱的,还是"余秋雨公民".这样说,对于对方是尊重,对于自己是提醒,即提醒自己在进行道德批评的时候,恪守尊重公民权利的原则,不要"飙车".当然,得到尊重的余秋雨,也应该履行公民的义务.为此,特发表意见如下.
    第一,余秋雨公民可以不捐.
    民事权利的主张与否,是每个公民的自由. 最近,李辉先生通过《长江商报》提问:假如我易中天发现有人涉嫌欺世盗名,会质疑吗?如果质疑,又会以什么样的方式?这篇文章,恐怕还回答不了这个问题,但好歹也算"具体的例子",多少能看出点意思.至于"道德批评的四项原则",当另文阐述. 附记:今天(2009年6月14日)出版的《现代快报》,发表了上海九久读书人文化公司董事长黄育海的谈话,称余秋雨公民所捐20万善款"当然到账了",而且"确实是余秋雨的".这无疑是一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但拜托黄董说得再明白一点:第一,到哪个账了?第二,怎么到的?第三,啥时候到的?千万别说余公民热泪盈眶地拎着密码箱,直奔灾区而去,收据都没要一个.也别说贵公司专门为此单独设立了一个账户,啥时要用啥时用.诸如此类的说法,恐怕都是难以服众的.
    捐款,是一种善举.它是权利,不是义务.作为权利,它包括三个内容或三个选项:捐,不捐,关于元旦的小品,捐多捐少.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强迫他人(公民)或单位(比如企业)捐款,否则就是"摊派"和"逼捐"(上级强迫下级,是"摊派";公民强迫公民,是"逼捐").更何况,余秋雨公民的版税,非偷非抢,非贪非贿,是他的合法收入.如何支配,也是他的自由.因此,余秋雨公民哪怕一文不捐,我们也不能说三道四.
    第二,余秋雨公民不能诈捐.
    捐款既是一种个人权利,也是一种公共行为.说得再明白一点,就是你可以不捐,不能诈捐.尤其是公众人物,又尤其是号称捐款最多最早者,必须信守诺言,尽快到账.从筹款到转账,一般不应超过七天.没有那个款,就别充那胖子.如果扬言捐款多少万,又分文不见,那就不是什么"诚信"问题,而是涉嫌"欺诈",即骗取公众的爱戴和同情.如果还发生在国难时期,那就更是"欺(骗)人太甚",可谓"是可忍孰不可忍"!
    民事权利的主张与否,是每个公民的自由. 最近,李辉先生通过《长江商报》提问:假如我易中天发现有人涉嫌欺世盗名,会质疑吗?如果质疑,又会以什么样的方式?这篇文章,恐怕还回答不了这个问题,但好歹也算"具体的例子",多少能看出点意思.至于"道德批评的四项原则",当另文阐述. 附记:今天(2009年6月14日)出版的《现代快报》,发表了上海九久读书人文化公司董事长黄育海的谈话,称余秋雨公民所捐20万善款"当然到账了",而且"确实是余秋雨的".这无疑是一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但拜托黄董说得再明白一点:第一,到哪个账了?第二,怎么到的?第三,啥时候到的?千万别说余公民热泪盈眶地拎着密码箱,直奔灾区而去,收据都没要一个.也别说贵公司专门为此单独设立了一个账户,啥时要用啥时用.诸如此类的说法,恐怕都是难以服众的.
    第三,公众可以质疑余秋雨.
    公众有此权利,是因为公开捐款不是隐私.它既然发生在公共空间,赢得了公众的赞美和支持,那就必须在公共空间接受监督和质疑.当然,我说的是",庆祝2010年元旦文章;公开捐款",私下捐款则不必.而且,只要是公民,就有权质疑.质疑者的动机和身份,则可以不问,也不能问.这就正如捐款人的身份和动机,也不可以问.说白了,就是贪官也可以捐,赃款也可以捐,只不过将来审判的时候,那赃款无论是捐了还是花了,都照样计算不误.所以,余秋雨公民拿质疑者的动机和身份说事,最客气的说法,也是"小沈阳的裤子" 跑偏了!
    第四,余秋雨公民必须回应.
    民事权利的主张与否,是每个公民的自由. 最近,李辉先生通过《长江商报》提问:假如我易中天发现有人涉嫌欺世盗名,会质疑吗?如果质疑,又会以什么样的方式?这篇文章,恐怕还回答不了这个问题,但好歹也算"具体的例子",多少能看出点意思.至于"道德批评的四项原则",当另文阐述. 附记:今天(2009年6月14日)出版的《现代快报》,发表了上海九久读书人文化公司董事长黄育海的谈话,称余秋雨公民所捐20万善款"当然到账了",而且"确实是余秋雨的".这无疑是一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但拜托黄董说得再明白一点:第一,到哪个账了?第二,怎么到的?第三,啥时候到的?千万别说余公民热泪盈眶地拎着密码箱,直奔灾区而去,收据都没要一个.也别说贵公司专门为此单独设立了一个账户,啥时要用啥时用.诸如此类的说法,恐怕都是难以服众的. 因为是"公开捐款",而且是"巨额捐款",其中已涉及到公德、公义、公信力,以及公众的回报,余秋雨公民必须面对监督和质疑.这是他的公民义务.在这个问题上,他不能行使"沉默权",也不能拿"言论自由"做挡箭牌.沉默、拖延、推诿、绕弯子、编谎、打太极拳、王顾左右而言他,就不但涉嫌挑衅社会公德,也是对公众智力的侮辱,后果很严重.因此,为余秋雨公民计,应尽快拿出"捐款早已如期到位"的确凿证据,以释众怒,以正视听.只要证据确凿,余秋雨公民还可以行使诉权,将涉嫌诽谤的人告上法庭.到时候,相信一定会有人支持.当然,他也可以放弃或不行使这个权利,我们也表示支持.毕竟,民事权利的主张与否,是每个公民的自由.
    最近,李辉先生通过《长江商报》提问:假如我易中天发现有人涉嫌欺世盗名,会质疑吗?如果质疑,又会以什么样的方式?这篇文章,恐怕还回答不了这个问题,但好歹也算"具体的例子",多少能看出点意思.至于"道德批评的四项原则",当另文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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