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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07-10 06:57:27   查看:20次  字体:【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落实好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省局制订了《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

二ΟΟ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按照“清单申报、凭证扣除、鉴证审核、预警评估”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纳税人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要合法、真实、完整。合法是指准予扣除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真实是指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并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证明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完整是指应当按照时间顺序,以清单形式逐笔如实申报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

第五条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具体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六条 纳税人应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清单》,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同时报送《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清单》的电子信息。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清单》在申报系统中直接填写。

第七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建立并如实登记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台账,按纳税归属期单独统计核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除:

(一)扣除凭证内容与实际发生情况不符或虚开的;

(二)扣除项目金额核算不清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税营业额:

(一)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业务,相应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在实现收入时扣除。

(二)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业务,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同一大类金融商品在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三)纳税人从事除上述(一)、(二)款以外的业务,按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同类业务相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计税营业额,应扣未扣的部分可结转下期抵扣。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的信息化管理,做好合法有效凭证的信息比对工作,逐步实现网络比对。

第十条 纳税人应在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分项目扣除金额汇总情况的自行审核报告或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税负预警制度,坚持管查互动、以查促管。对税收负担异常、税负偏低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评估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移交稽查部门稽查。稽查部门应将稽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本办法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对建设方提供的这些设备,其设备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的范围按省地税局浙地税函〔2004〕436号文件规定执行。

5、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6、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7、单位或个人开办快递业务,如与邮电单位合作开办,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8、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9、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0、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1、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8858”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2、电信单位跨地区、跨网通信业务。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地区通信业务,可按其取得的本地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其他地区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其他地区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网通信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3、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市、县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价款后的差额为计税营业额。

14、通过手机特服号“9993”为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会捐款后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5、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6、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60888”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7、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6”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8、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9、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0、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就其向TD-S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得的TD-S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1、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电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3、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4、经中国人民银行、原对外贸易部(现为商务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借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25、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7、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以下资金项目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具体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28、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29、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30、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31、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公用电话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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